| 保监会允许符合条件保险代理机构全国开展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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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所谓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此次保监会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统一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此外,新规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还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对比旧版可以看出,新法规提高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 新法规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完善了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了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内容。 新法规还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同时还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研究中心 tmtlawye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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